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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公布一批典型违法案例 2021-07-16 14:40:50  来源:海峡消费报

编者按:

今年以来,省市场监管局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闽考察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民生领域查办案件“铁拳”行动。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严惩一批违法主体,查办了一批违法典型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让大家提高警惕,防止踩坑。

案例一:销售未经检疫的猪肉案

2021年4月16日,三明市建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建宁县海通工贸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9562元,罚款381459元。

2021年3月7日,建宁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该县海通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县农贸市场上销售的猪肉,是由当事人统一屠宰并批发销售给猪肉销售户的,且不能提供相关检验检疫证明材料。据统计,当事人共批发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计932斤,每斤批发价20.99元,货值金额19562元,违法所得共19562元。

猪肉作为人民群众的重要生活必需品之一,吃上“放心肉”直接关系到当地老百姓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该案的查处对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提升食品经营者的安全意识,具有良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案例二:经营无中文标签冷冻猪肚案

2021年2月1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涵江区炳谊冻品经营部作出处罚决定:1.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并保存供应商经营资质材料及相关食品合格证明材料,给予警告;2.没收涉案的未经检验检疫且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冷冻猪肚20公斤,并处罚款10万元,上缴国库。

经查,当事人在未查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未索取供应商经营资质等材料的情况下,于2020年8月以16元/公斤的价格从福州三桥市场购进进口冷冻猪肚20公斤,计划以24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被查获时尚未销售,并无违法所得。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涉案冷冻猪肚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材料。

通过对食品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的进口冷冻食品的行为进行处罚,再次给食品经营者敲起警钟,特别是在当前国际疫情防控特殊时期,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督促食品经营户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切实保障市场上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安全。

案例三: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标罗氏虾案

2021年2月9日,福鼎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福鼎市中心市场郑某某水产品摊改正违法行为,对其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660元,以及处以5万元罚款。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1日委托货车司机严某某从温州市菜篮子批发市场的何某某处购进5kg的罗氏虾,但未委托其索取购货凭证,查验供货方信息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上述罗氏虾进价是50元/kg,售价是66元/kg,于9月2日全部售出,违法所得共660元。

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多在农贸市场贩售,其质量安全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该经营户在销售食用农产品时,没有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福鼎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同时对中心市场上的其他经营者进行宣传和教育,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有效的促使农贸市场规范经营。

案例四:南靖中健生物广告违法案

2021年5月19日,漳州市南靖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南靖中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4万元。

经查,南靖中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南靖县山城镇和靖路1号销售一款名为“复合肽”的普通食品。在没有科学依据及证明的情况下,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表包含该公司产品选用经国家卫健委认定的药食同源材料等内容的广告。据悉,此广告宣传未产生制作发布费用。

医疗美容、药品、保健食品、食品等重要商品和服务广告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虚假违法广告误导公众,给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老年人、青少年身体健康带来隐患。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明明只是普通食品,却宣传具有保健和治疗功效来误导消费者。截至案发,广告所涉产品已售出7.2万元,涉及客户70多家,广告宣传影响范围已扩大到外省。

对该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混淆概念、制造噱头、夸大效果以及保健食品、食品宣传疾病治疗功效等各类广告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五:李某某、张某涉嫌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3月17日,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李某某、张某移送至公安机关。

经查,两位当事人系该项目水电工程负责人,因采购的发电机组与业主单位要求的品牌不同,为避免损失,两人串通伪造业主单位要求的发电机组品牌的铭牌,并替换至已采购的其他品牌的发电机组,以此通过了验收。

此次查获的侵犯他人商标权专用权的发电机组系用于学校应急供电,市场监管人员及时发现并消除了安全隐患,保障了学校安全。

另一方面,对这起案件的查办,也提高了有关业主单位的安全意识,进一步强化了对于学校工程项目建设承包单位、供应商的审查,完善并落实保障学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守护师生的生命安全。

案例六:医院医疗广告违法案

2021年5月31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市青阳街道修大夫医院利用患者形象对医疗技术作证明的广告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3000元。当事人在网上商城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行为涉嫌违法,被责令改正并在经营平台上消除影响,同时处以罚款280元。

医疗、医美虚假广告误导公众,给广大群众尤其是老年人、青少年等重点群体带来健康隐患。通过本案的查处,震慑了违法者,维护了让群众放心、安心、舒心的广告市场秩序。

案例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5月11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市仓山区明文食杂店作出没收侵权饮料233箱、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0年12月3日,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对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白湖村埔垱(88号)明文食杂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店内待销的233箱“riderbull维生素饮料”侵犯了“红牛”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福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扣押上述涉嫌侵权的商品。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

假冒侵权产品,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侵犯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本案当事人侵犯的“红牛”系列商标为国际品牌,知名度高,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该案的查处,震慑了侵权行为,维护了商标信誉。福州市市场监管局持续重拳出击打击侵权的行动,展现了该局保护知识产权,努力营造优质的营商环境的良好形象。

案例八:未经许可从事电梯安装案

2021年5月6日,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对厦门筑建道电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安装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已经实施安装的,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对当事人处罚款22.1万元。对另一违法主体蒙某,处罚款22.3万元;责令停止未经许可从事电梯安装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2万元。未实施安装的,责令由取得许可的单位安装。同时,将涉嫌伪造《电梯使用标志》事业单位印章的犯罪证据线索移交厦门市公安局侦查。

2018年6月,厦门筑建道电梯有限公司总承包嘉兴里19号住宅电梯加装业务。历时两年多的加装手续审批和土建完成后,2020年8月筑建道公司负责人陈某某主动找到并无安装许可资质的蒙某(个人),约定由蒙某实施安装该电梯。蒙某未经许可安装完该电梯后,于2021年1月20日将伪造的《电梯使用标志》照片发给陈某某,陈某某转发到业主微信群,将电梯交付业主使用。

安全无小事。案件的查处,普及了特种设备法律法规,震慑了特种设备违法犯罪行为,有力一保护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九: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儿童铃铛球案

2021年4月7日,漳州市东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县伊诺特玩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4寸乐乐宝单柄铃铛球(以下简称铃铛球)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并处罚没款10495.35元。

今年3月3日,东山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东山县伊诺特玩具有限公司生产的铃铛球标识未标注适用年龄范围及说明性的年龄标志,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经查,2019年10-12月,当事人根据订单共生产铃铛球37350个,已经全部交付,货值41085元,违法所得1867.5元。

玩具关系儿童身心健康。警示标识虽小,却容易引起涉及儿童的安全事故,在使用不当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玩具外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没有明确的警示标志或提示,孩子在玩玩具时容易受到伤害。对该起违法行为的查处,进一步规范了儿童玩具销售市场,促进了儿童产品质量提升,家长们买得放心,孩子们玩得开心。

案例十:涉嫌经营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1年4月14日,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对平潭县流水廷汉柴油经营部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909.46元,并处罚款36514.20元的行政处罚。

平潭县流水廷汉柴油经营部的车用柴油经检验不合格,硫含量严重超标,涉案货值金额共计36514.20元,违法所得为8909.46元。考虑到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责令立即改正,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劣质、无合法来源的成品油会扰乱市场秩序,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较大隐患,平潭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此案的查办,净化了当地成品油销售市场领域,震慑了一批通过非法渠道购进成品油的不法分子,有力地推动了当地大气环境持续向好,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日常用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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